
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《福建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>办法》的公告
《福建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〉办法》已由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9月28日修订,现将修订后的《福建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〉办法》予以公布,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。
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
2008年9月28日
福建省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 妇女权益保障法》
(1993年11月12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28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》和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。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个体经济组织、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》和有关法律、法规及本办法,履行各自职责,保障妇女各项权益的实现。
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,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,完善各项制度,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。
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妇女发展纲要,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,将其纳入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。
妇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。有条件的地区应当设立妇女权益保障专项资金。
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、协调、指导、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。
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,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,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。
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,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,依法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。
村民委员会、居民委员会协助乡(镇)人民政府、城市街道办事处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。
第五条 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,协助国家机关检查、监督有关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、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,提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见和建议,支持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。
工会、共产主义青年团、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,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,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。